(2013)温苍商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蔡××为与被告朱××、黄甲、浙江××服饰有限与朱××、黄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蔡××为与被告朱××、黄甲、浙江××服饰有限,朱××,黄甲,浙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366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黄乙。被告:朱××。被告:黄甲。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0,住所地:苍南县××江山××区河滨东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黄甲。原告蔡××为与被告朱××、黄甲、浙江××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春凤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代理人黄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黄甲、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起诉称:2011年8月27日,被告朱××、黄甲夫妻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50万元整。并于借款当日打下一张欠条。现该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却一直没有偿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朱××和黄甲偿还原告借款2550万元及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255万元整,合计2805万元整;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蔡××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三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款借据,证明2011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的255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年8月27日,逾期还款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10%,该借条由朱××在借款人栏签上朱××和黄甲姓名,并在朱××姓名上捺印。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在该借据上盖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黄甲在该连带保证栏上签名捺印。4、汇款凭证,证明借款当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朱××账户转帐2550万元的事实。5、婚姻关系证明,证明被告朱××与被告黄甲系夫妻关系。被告朱××、黄甲、浙江××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黄甲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27日,被告朱××、黄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5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年8月27日,逾期还款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10%,该借条由朱××在借款人栏签上朱××和黄甲姓名,并在朱××姓名上捺印。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在该借据上盖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黄甲在该连带保证栏上签名捺印。原告于当日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朱××账户转帐2550万元以支付借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朱××向原告借款2550万元及由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债务虽然系以被告朱××个人在借款人栏签上朱××和黄甲,但债务发生于被告朱××和被告黄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黄甲在担保人栏签名捺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朱××和黄甲共同债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朱××、黄甲共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55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权向被告朱××、黄甲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朱××、黄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蔡××借款25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5万元,合计2805万元。二、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黄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50元,减半收取91025元,由朱××、黄甲、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2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春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美洁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