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程军肖与涉县众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红霞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军肖,涉县众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红霞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程军肖,女。被告涉县众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海辰,任董事长。被告吴红霞,男。原告程军肖与被告涉县众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红霞典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军肖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军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铁山审 判 员 孙素芳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