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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程军肖与涉县众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红霞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军肖,涉县众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红霞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程军肖,女。被告涉县众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海辰,任董事长。被告吴红霞,男。原告程军肖与被告涉县众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红霞典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军肖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军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铁山审 判 员  孙素芳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