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全某姣、艾某涛与被上诉人艾某林、艾某某、艾某善、艾某德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某姣,艾某涛,艾某林,艾某某,艾某善,艾某德,艾某建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某姣。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涛。法定代理人全某姣。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某江(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某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某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某德。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艾某贵。原审第三人艾某建。上诉人全某姣、艾某涛与被上诉人艾某林、艾某某、艾某善、艾某德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3)永冷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全某姣及委托代理人杜某江,被上诉人艾某林、艾某某、艾某善、艾某德及共同委托代理人艾某贵,原审第三人艾某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3)永冷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唐军杰审 判 员 禹楚丹代理审判员 彭卫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玲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