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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二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天隆米业公司与被告曾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二初字第558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化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钱某某(化名)。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钱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