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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李理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李理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3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负责人:卢立楚。委托代理人:朱爱生。被告:李理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诉被告李理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苗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