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郝XX与被告卫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卫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380号原告郝XX,男,汉族,1993年2月20日出生,魏县北皋镇西上前村人。委托代理人颜爱芳,临漳县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卫XX,女,汉族,1993年2月5日出生,魏县北皋镇西上后村人。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了原告郝XX与被告卫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郝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郝XX负担。审判员 吴学绪审判员 皇永杰审判员 吴文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封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