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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商终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同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终字第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同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兵。委托代理人:王振宝。委托代理人:胡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汉振。委托代理人:倪春辉。委托代理人:李李。上诉人青岛同泰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770元,退回上诉人青岛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方资南代理审判员  陈超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谢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