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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字第24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陈宇健与司徒嘉乐、赵南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健,司徒嘉乐,赵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字第2491-1号申请执行人陈宇健,男,1973年10月9出生。被执行人司徒嘉乐,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南方,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关于陈宇健申请执行司徒嘉乐、赵南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开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司徒嘉乐、赵南方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借款1280000元和利息120000元(合计1400000元),如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尚未清还欠款的利息。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陈宇健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400元,但被执行人司徒嘉乐、赵南方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司徒嘉乐、赵南方名下的财产有房屋,该房屋本院已于2013年9月5日依法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司徒嘉乐、赵南方名下的房屋。得款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志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