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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10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孙×1与孙×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1,孙×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10319号原告孙×1,女,2004年7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李娜(系孙×1之母),1980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孙×2,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原告孙×1与被告孙×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齐伟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1的法定代理人杨李娜、被告孙×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1诉称:孙×2与杨李娜于2003年5月14日结婚,原告于2004年7月16日出生。孙×2与杨李娜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9月20日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杨李娜抚养,孙×2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超出2000元时,由孙×2与杨李娜各自负担一半。在离婚后,孙×2多次拒绝支付抚养费。500元的抚养费在本地仅够维持,随着近年来物价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小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原告之母杨李娜因接送原告上下学,无法工作,没有收入且其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抚养费非常困难。被告孙×2已经累计拖欠原告自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的抚养费12000元。为了原告能够健康成长,有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请求判决被告将每月的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并判决被告给付其拖欠原告的抚养费12000元。被告孙×2辩称:原告从2012年6月末7月初到2013年5月末6月初随被告居住生活。原告2012年的商业保险是被告出的钱。对于拖欠的抚养费,应当扣除在被告处生活一年时间的抚养费以及保险费2400元。对于抚养费每月增加至1000元,被告现在没有能力负担,因为被告在离婚时有18万的债务需要偿还。经审理查明:孙×1之母杨李娜与其父孙×2于2011年9月20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孙×1由杨李娜抚养,孙×2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孙×1的教育费和医疗费超过2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2000元以内由杨李娜负担。共同债务18万元,由孙×2负担。在双方离婚后,孙×2一直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抚养费。目前,杨李娜未再婚,孙×2再婚并生育一子。另查,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孙×1与孙×2共同居住生活。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孙×1称其每月的吃穿花费约为1000多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出生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在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的负担金额。本案中,孙×2与杨李娜在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抚养方式及抚养费金额,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孙×2应当依该协议及时给付孙×1抚养费。因其一直拖欠未付,故孙×1在本案中要求其给付拖欠的抚养费,理由充分。考虑到给付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而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孙×1事实上是由孙×2抚养,孙×1在此期间的生活支出已经由孙×2实际负担,故孙×2要求在其给付拖欠的抚养费时扣除该段时间的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意见予以采信。但其要求扣除保险费2400元的答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考虑到孙×1每月的吃穿花费为1000多元,且关于其教育费和医疗费的负担方式,在其父母的离婚协议书中另有约定,故其要求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元,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其实际需要,酌情对抚养费的数额作适当调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被告孙×2于每月五日前给付原告孙×1抚养费六百元;二、被告孙×2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其拖欠原告孙×1的抚养费六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孙×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孙×1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孙×2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齐伟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齐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