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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贺香社、王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贺香社,王秋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保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贺香社,女,汉族,1958年08月29日出生。第三人王秋艳,女,汉族,1958年0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贺香社、王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学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