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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外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玛德(上虞)染料有限公司、玛德(上虞)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与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德(上虞)染料有限公司,玛德(上虞)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商外初字第55号原告:玛德(上虞)染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尧林。委托代理人:林敏。委托代理人:吴赛妃。被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新。委托代理人:傅兴灿。原告玛德(上虞)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同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调解不成,同年9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余志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玛德(上虞)染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敏,被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兴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玛德(上虞)染料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一直有染料业务往来,后经双方财务统计,从2011年10月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染料货款437526.50元,但被告仅支付货款75000元,余款362526.5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62526.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5000元(自2011年3月1日暂算至2013年9月8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并顺延至判决生效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日为2011年10月2日。原告玛德(上虞)染料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对帐单一份,证明被告自2011年10月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欠原告染料货款437526.50元的事实。被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称的欠款362526.50元属实,但该欠款系债务转让款;因该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逾期利息应自2013年1月1日即对帐确认后起计算。被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因债务转让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之后被告逐步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原、被告对帐,截止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7526.50元,后被告又支付原告7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62526.50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货款虽系债务转让而来,但均系原、被告及案外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62526.5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自2011年10月2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自愿从2013年1月1日起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玛德(上虞)染料有限公司货款362526.50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玛德(上虞)染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13元,财产保全费2458元,合计9571元,原告玛德(上虞)染料有限公司负担190元,被告宁波锦集纺织有限公司承担93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余志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