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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武建峰与武乡县贾豁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乡县贾豁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562号原告武某,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生,武乡县丰州镇某村人。被告某乡县贾豁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住址武乡县贾豁乡张家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某乡县贾豁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武文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