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何建伟与杜吉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伟,杜吉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588号原告:何建伟。委托代理人:陶锡金。被告:杜吉昌。原告何建伟与被告杜吉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慧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建伟及委托代理人陶锡金、被告杜吉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建伟起诉称:原、被告是邻居。1983年4月5日,原告和哥哥何建中,向生产队购买了该四间粮食仓库,其中南面两间归原告所有,北面两间归哥哥所有。该仓库坐东朝西,长16米、宽8.7米,面积139.4平方米。1983年4月5日,被告户购买牛栏屋,该屋北墙与原告户购买的仓库南面的排头墙部分靠墙相邻。1990年12月12日,原告和哥哥签订“调剂房屋协议书”,哥哥何建中将所购买的两间粮食仓库调剂给了原告户。1990年12月,原告经批准在该仓库位置进行了拆建。拆建后新建的房屋实际长度为14.85米、宽8.9米,面积132.165平方米(政府批准长度为15.5米,宽8.9米,面积138平方米)。当时,原告将与被告户相邻的南面,在原有的滴水位上又退回65厘米,北侧退回50厘米,留作滴水位。1990年底,原告将房屋建造至一层,后因资金困难停止建造。1989年间,被告户将牛栏屋拆除兴建了房屋,在与原告户房屋相邻一侧退留了房屋滴水位。2012年9月份,原告在原来一层高的房屋上续建房屋。2013年3月18日,房屋建造至第四层(顶层)45厘米宽的檐沟时,被告闯到原告的施工现场,阻止原告建造檐沟,致原告停止施工至今。后温泉度假区管委会等部门多次召集原、被告方进行协商解决,但均无结果。现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在自己房屋四楼靠南面一侧建造45厘米宽的檐沟合法;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停工损失12400元。被告杜吉昌答辩称:原告建造房屋的土地证不全,是超高建筑,且原告的檐沟建造在被告的土地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在1987年,被告牛栏屋倒塌、兴建现有住房时,已作出让墙行为,并注明界址位置。在发现原告侵犯利益时,被告进行阻止,但之后原告仍建造三面檐沟,故原告不存在停工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指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提交的建房许可证系复印件,本院无法确认真实性。即使该许可证真实,也不能反映出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其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故确认原告建造房屋檐沟是否合法,不属法院处理范围。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停工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待确定檐沟的建造是否合法后再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建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