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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欣你国际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与孟祥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欣你国际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孟祥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1218号原告欣你国际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白各庄村村委会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例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文,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孟祥源,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原告欣你国际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你公司)与被告孟祥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磊、贾文,被告孟祥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欣你公司诉称:被告于2012年11月1日通过面试入职我公司任销售总监,面试时约定,被告在年底完成两个亿的销售额后,每月工资1万元,增加销售提成1%,没有销售就没有工资。被告入职后单方把销售额降为壹个亿,直到被告离开没有销售额。2012年11月和2012年12月原告给孟祥源缴纳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所有费用都是原告出的。被告上了一个多月班后,于2012年12月28日自知完不成销售目标,就擅自离职,不辞而别,不做任何交接;并带走原告装载着大量技术资料和销售资料的电脑一台。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有电脑5000元;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技术资料缺失,被告入职前8个多月的市场调研成果被带走使销售停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000元;间接经济损失巨大;共计47050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财产并拿走技术、销售重要资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赔偿DELL牌电脑壹台,价值5000元;2、公司门卡壹张,价值伍拾元;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返还戴尔电脑,将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赔偿门卡的价值50元。被告孟祥源辩称:第一,被告确认拿走了原告的电脑一台,因为对方欠被告工资,工资结算清楚后被告愿意归还电脑。第二,被告离开时已经将门卡放在办公桌抽屉里。第三,对原告提出的所谓损失不认可。第四,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孟祥源曾系原告欣你公司员工,离职时被告拿走原告所有的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一直未予归还。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返还原告DELL笔记本电脑,并同意赔偿门卡价值。上述事实,有《办公耗材领用情况表》、电子邮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欣你公司系DELL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人,对该电脑享有使用、处分等权利,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私自拿走电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电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门卡价值5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门卡实际价值,考虑到门卡确实系被告领取且并无归还记录,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祥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欣你国际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DELL牌电脑一台,并支付门卡赔偿款三十元;二、驳回原告欣你国际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九元,由原告欣你国际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六十四(已交纳),被告孟祥源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起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