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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齐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与马利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马利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民初字第705号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强。委托代理人:马志英、王国英。被告:马利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利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告已支付所欠物业费,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利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