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初字第4111号原告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A、C区。法定代表人古永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委托代理人何志国,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原告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与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旭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冯凤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一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忠勤和被告暴风公司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一公司起诉称:原告享有电影《赛车传奇》(以下简称涉案电影)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向用户提供其开发的“暴风影音”应用软件,使得用户使用该应用软件即可在线观看和下载涉案电影。通过公证书可以证明,被告对侵权视频内容进行了编辑、整理及推荐,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鉴于被告所提供的应用软件下载量非常大,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广,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向原告支付公证费100元、律师费4000元及差旅费,共计5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暴风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第一,被告通过“暴风影音”视频播放软件,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搜索链接服务;第二,涉案电影来源为优酷网,非被告提供;第三,被告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涉案电影的片头显示“联合出品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厚格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白映画有限公司、北京美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明大星睿(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片尾显示“©2011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厚格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白影画有限公司保留所有版权”。2011年10月31日,北京厚格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人)向原告合一公司出具《授权书》,其中主要载明:授权内容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授权性质为独家(包括授权人本身不再享有任何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转授权,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交涉和提起诉讼);授权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授权期限为7年,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维权期限为自公映许可证颁发之日起8年。2011年11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核发电审数字(2011)第471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其中主要载明:片名赛车传奇,出品单位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厚格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白映画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北京美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明大星睿(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内容,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109号公证书。2011年11月16日,北京厚格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白映画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北京美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明大星睿(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版权证明书》,其中均载明:本版权证明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签署。涉案电影由出品单位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厚格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白映画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北京美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明大星睿(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拍摄完成,上述出品单位为涉案电影著作权人。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专有独占性享有涉案影片在全世界范围的发行权利,即可独家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全世界范围内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切发行权利,以及就上述发行权利进行商业使用的权利,并开展相应的宣传与商务开发活动。授权期限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该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动以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并有权独立承担并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同日,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电影著作权声明》,其中主要载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电影的版权代表人,可全权代表该片各出品方在全世界范围内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切著作权利。现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将该片的部分著作权权利转授给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行使,具体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就上述发行权利进行商业使用的权利。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类型为独占性许可,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自行行使所授权的权利,亦不再许可第三人行使所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该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当上述著作权利遭受侵犯时,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动以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可以将获得的上述权利转授给第三人行使。同日,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授权单位)向北京厚格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授权单位)出具《授权书》,其中主要载明:授权单位许可被授权单位行使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实现以上权利所必要的网络版权和复制权。权利范围为1、信息网络传播权;2、制止侵权的权利;3、转授权的权利;权利性质为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含转授权和维权权利;权利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许可期限:7年,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维权期限:自公映许可证颁发之日起8年。2013年1月18日,原告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使用在公证处监督购买并保管在公证处的“LenovoA765e”型号手机,连接互联网,下载相关客户端程序、并通过客户端程序搜索相关视频进行播放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主要过程如下:1、将手机开机,进行恢复出厂设置的操作;2、通过公证处的WiFi无线路由器连接互联网;3、通过“百度”搜索“暴风影音”,下载“暴风影音”手机客户端程序,显示“版本:2.5.52;更新:20**-01-07”;4、安装并运行“暴风影音”手机客户端程序;5、通过“暴风影音”手机客户端程序搜索“赛车传奇”,对该影片进行节录播放,播放页面显示“来源:Le”;6、播放完毕后,退出应用程序。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于2013年1月21日出具(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0852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经当庭比对,公证过程中播放的涉案电影内容与原告合一公司提交的涉案电影DVD光盘中的内容一致。2013年8月16日,原告合一公司为本案诉讼,向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000元;另为律师代理包括本案在内的七案诉讼,分别支付火车票费2212元、住宿费644元及出租车费53元。被告暴风公司认可原告合一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所证明事实的内容,但是认为涉案电影并不存储在被告暴风公司的服务器中,而是通过“暴风影音”软件提供的搜索链接而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并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3年8月12日,被告暴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自带的LenovoA765e数字移动电话机连接互联网,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打开数字移动电话机,将其恢复出厂设置;连接到公证处的无线网络;在浏览器中输入www.baidu.com,在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暴风影音”;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第二个搜索结果,进入页面后下载并安装“暴风影音”应用程序,显示“2013-01-18版本2.6.53”;在“暴风影音”应用程序的“暴风搜片”选项中以“赛车传奇”进行搜索后,查看相关搜索结果,并点击“来源:优酷”能够链接到优酷网站并继续播放相对应的涉案电影内容。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3年8月19日出具(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171号公证书及公证U盘。上述事实,有涉案电影片头及片尾署名、《授权书》、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109号公证书、《版权证明书》、《电影著作权声明》、《授权书》、(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0852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火车票、住宿发票、出租车票、(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17号公证书及公证U盘、LenovoA765e数字移动电话机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根据涉案电影片头片尾署名、《授权书》、《版权证明书》、《电影著作权声明》、《授权书》的内容,本院认定原告合一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起继受取得涉案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暴风公司在答辩中主张通过运行“暴风影音”视频播放软件的网络搜索链接功能,链接到第三方网站服务器中的涉案电影后,从而在数字移动电话机上实现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并提交(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171号公证书及公证U盘予以证明。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依据(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0852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的内容,在涉案电影的播放页面中,虽然显示“来源:Le”,但是该图文形式的表述不足以证明涉案电影的真实来源;另在涉案电影的点击播放过程中无法看到页面跳转或网络地址显示及变更的情形,播放画面亦无任何来源第三方网站的标识。其次,被告暴风公司提交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171号公证书及公证U盘所显示的“暴风影音”软件版本号,与原告合一公司提交的(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0852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显示的“暴风影音”软件版本号不一致,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综上,依据原告合一公司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暴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暴风影音”视频播放软件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搜索链接服务,因此认定被告暴风公司实施了利用“暴风影音”视频播放软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电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暴风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合一公司对涉案电影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合一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被告暴风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侵权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暴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告合一公司仅向本院提交律师费和公证费的发票以及火车票、住宿费发票和出租车票,未提交相关委托代理协议,且公证书内容并非仅针对涉案电影,而差旅费用为七个案件的支出,故本院对于上述合理诉讼支出亦予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电影《赛车传奇》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合理诉讼费用三千五百元,以上共计四万三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元,由原告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宋旭东审 判 员 刘 岭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