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二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冀州市华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冀州市饮料灌装总厂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华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冀州市饮料灌装总厂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二初字第658号原告冀州市华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被告冀州市饮料灌装总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华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冀州市饮料灌装总厂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华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张乃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爱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