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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园林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熊志、赵国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园林旅行社有限公司,熊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怀集支公司,赵国洋,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无锡市园林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公益路8号,(单位代码:76829420-2)。法定代表人鲁顺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敏、陈华(均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熊志,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怀集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金龙大道一路69号,(单位代码:11634851-4)。负责人程国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梓(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赵国洋,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在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被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龙山路2号旺庄科技创业中心B座,(单位代码:25051145-0)。法定代表人费宜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永燕(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唐永年(受赵国洋、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中路97号1700-1711室,(单位代码:75797816-6)。负责人吴耀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伟佳(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原告无锡市园林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旅行社)与被告熊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怀集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怀集支公司)、赵国洋、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园林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华、被告大众公司、赵国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永年、中华联合无锡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伟佳到庭参加诉讼。熊志、太保怀集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园林旅行社诉称:园林旅行社驾驶员陈丽婵于2013年4月21日11时许,驾驶苏B×××××出租车在兴昌路太湖大道北匝道遇熊志驾驶的苏N×××××正三轮摩托车及赵国洋驾驶的大众公司所有的苏B×××××出租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熊志负事故主要责任、赵国洋负事故次要责任,园林旅行社车辆受损,后进行维修,现请求熊志、大众公司、赵国洋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园林旅行社因该事故造成的营运车辆维修费2640元、停车费450元、评估费200元、停运损失9815元,太保怀集支公司、中华联合无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熊志未作答辩。被告太保怀集支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另一当事人大众公司已另案起诉,因此仅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元内承担责任。被告赵国洋、大众公司均辩称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华联合无锡中心支公司辩称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1日11时30分许,熊志驾驶苏N×××××号正三轮摩托车沿兴昌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太湖大道北匝道路口向右变更车道时,遇赵国洋驾驶苏B×××××号轿车由北往南直行通过,结果两车发生碰撞,后熊志驾驶苏N×××××号正三轮摩托侧翻,碰撞停靠在道路上等候通行的陈丽婵驾驶的苏B×××××号轿车,致熊志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熊志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国洋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陈丽婵不承担本起交通事故���责任。另查明,苏N×××××号正三轮摩托、登记车主为大众公司的苏B×××××号轿车分别在太保怀集支公司、中华联合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赵国洋与大众公司系挂靠关系。事发后,苏B×××××号轿车进行了维修,实际支出维修费用2640元、评估费200元。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票等在卷作证。审理中,园林旅行社提供了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出租汽车单车营运情况分析表,该表载明2013年1月至4月出租车营运的实际收入分别为14926.4元、14444.9元、13921.4元、14987.1元(平均每天收入为484.8元);南长区孙路汽车维修店出具证明,证明苏B×××××号轿车于2013年5月13日进厂维修、2013年5月16日竣工出厂;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停放通知单,无锡市南长区澳派停车场出具的停车费发票(发票��具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证明苏B×××××号轿车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即被扣留停放在停车场内以及产生停车费450元。因此,园林旅行社主张停运29天,损失为9815元。赵国洋、大众公司对上述证据表示无异议;中华联合无锡中心支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熊志、太保怀集支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庭审中,园林旅行社表示同意太保怀集支公司在交强险1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熊志承担主要责任、赵国洋承担次要责任。为苏N×××××号正三轮摩托、苏B×××××号轿车投保交强险的太保怀集支公司、中华联合无锡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熊志承担70%、赵国洋、大众公司承担30%。园林旅行社主张修车费2640元、评估费200元、停车费4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林旅行社主张停运损失9815元,未超过全市出租车行业平均收入水平,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中华联合无锡中心支公司关于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理赔范围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园林旅行社同意太保怀集支公司在交强险1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市园林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修车费2640元、停运损失9815元、停车费450元、评估费200元,共计1310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怀集支公司赔偿1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赔偿2000元、熊志赔偿7073.5元、赵国洋、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3031.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怀集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熊志、赵国洋、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无锡市园林旅行社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65元(含诉讼保全费100元,已由无锡市园林旅行社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怀集支公司负担5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负担10元、熊志负担135元、赵国洋、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怀集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熊志、赵国洋、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无锡市园林旅行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审判员  钱丽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