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潘谢煌与蔡杰锋、叶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谢煌,蔡杰锋,叶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潘谢煌。被告蔡杰锋。被告叶文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谢煌诉被告蔡杰锋、叶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谢煌于2013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并已经收取被告22000元,放弃余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杰锋、叶文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谢煌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谢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原告潘谢煌负担。审 判 长 张锦钢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