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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张某某告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