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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作英与被执行人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英,马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刘作英,女,1961年4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马艳杰,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刘作英与被执行人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