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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秀贞与庄峰、肖晓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贞,庄峰,肖晓燕,王保民,何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845-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贞。被执行人:庄峰。被执行人:肖晓燕,系被告庄峰之妻。被执行人:王保民。被执行人:何岩。张秀贞申请执行肖晓燕等一案,本院于二O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3)聊东执字第845号执行裁决书,执留了被执行人肖晓燕的工资收入,现因被执行人肖晓燕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晓燕工资收入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