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执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周德鹏与滁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鹏,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786号申请执行人周德鹏,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清流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童忠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周德鹏与滁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548149.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