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终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灿民、尤秀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灿民,尤秀春,陈朝兴,吴雪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终字第27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灿民,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秀春,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林主送,福建真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朝兴,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吴雪霞,女,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陈灿民因与被上诉人尤秀春、原审被告陈朝兴、吴雪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3)惠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灿民于2013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灿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灿民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陈灿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家顶审判员 倪德利审判员 邱旭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镇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