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调仙与仇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调仙,仇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71号原告:徐调仙。被告:仇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调仙诉被告仇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调仙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仇小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调仙撤回对被告仇小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