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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4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仙游鸿星鞋业有限公司与晋江登裕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仙游鸿星鞋业有限公司,晋江登裕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4575号原告福建省仙游鸿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工业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126166-4。法定代表人朱加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宇、黄飞燕,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晋江登裕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定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绿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文娟、朱辉萍(实习),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仙游鸿星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登裕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仙游鸿星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五百九十一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千二百九十五元五角,由原告福建省仙游鸿星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少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