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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初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初字第4112号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委托代理人何志国,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信息公司)与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旭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冯凤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一信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忠勤和被告暴风公司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一信息公司起诉称:原告获得电影《源代码》(以下简称涉案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向用户提供其开发的“暴风影音”应用软件,使得用户使用该应用软件即可在线观看和下载涉案电影。通过公证书可以证明,被告对侵权视频内容进行了编辑、整理及推荐,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鉴于被告所提供的应用软件下载量非常大,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广,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向原告支付公证费100元、律师费4000元及差旅费,共计5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暴风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第一,被告通过“暴风影音”视频播放软件,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搜索链接服务;第二,涉案电影来源为优酷网,非被告提供;第三,被告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涉案电影DVD的片尾显示“©2011VENDOMEINTERNATIONAL,LLCALLRIGHTSRESERVED”。2011年8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核发电审进字(2011)第28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其中主要载明:片名源代码;出品单位:美国万多幕电影公司。针对上述内容,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1年11月17日出具(2011)京方正内经字第11905号公证书。2011年8月16日,美国万多幕电影公司出具涉案电影授权书,其中载明:VendomeInternational,LLC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涉案电影在全世界的唯一著作权人。本公司授权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自2011年8月1日起,独占性享有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专属地区”)以下权利的全部权益,包括转授权及打击盗版维权权益,期限七年……5、互联网等网际及网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媒体播映权(Pay-Per-View,Video-On-Demand)。本公司在此声明并确认,除由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及其书面确认授权的公司拥有涉案电影在专属地区的授权期限内的相关权利外,其他公司放映、发行、播映或传播涉案电影的行为皆为盗版,属非法行为。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可将上述著作权转授权第三方行使。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上述涉案电影于授权期限内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2011年8月31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官员DEBRABOWEN证明上述内容属实。2011年9月7日,我国驻美国洛杉矶总领事馆领事证明上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印章和官员DEBRABOWEN的签字属实。2011年11月17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907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影印本与原本相符。2011年7月15日,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出具涉案电影《授权书》,其中载明: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涉案电影的中国大陆著作权拥有者。本公司授权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自2011年8月1日起,独占性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涉案电影的著作权的全部权益,包括转授权及打击盗版维权权益,期限为七年。本公司在此声明并认定,除由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及其书面确认授权的公司拥有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在授权期限内的著作权全部权利外,其他公司放映、发行、播映或传播涉案电影的行为皆为盗版,属非法行为。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可将上述著作权转授权第三方行使。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上述涉案电影于授权期限内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授权书签署地:中国北京。针对上述内容,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1年11月17日出具(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906号公证书。2011年9月,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授权人)向原告合一信息公司(被授权人)出具《授权书》,其中主要载明:授权内容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性质为独家(包括授权人本身不再享有任何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转授权,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交涉和提起诉讼);授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其中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授权期限与维权期限:五年,自2011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29日止。2013年1月18日,原告合一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使用在公证处监督购买并保管在公证处的“LenovoA765e”型号手机,连接互联网,下载相关客户端程序、并通过客户端程序搜索相关视频进行播放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主要过程如下:1、将手机开机,进行恢复出厂设置的操作;2、通过公证处的WiFi无线路由器连接互联网;3、通过“百度”搜索“暴风影音”,下载“暴风影音”手机客户端程序,显示“版本:2.5.52;更新:20**-01-07”;4、安装并运行“暴风影音”手机客户端程序;5、通过“暴风影音”手机客户端程序搜索“源代码”,对该影片进行节录播放,播放页面显示“来源:Le”;6、播放完毕后,退出应用程序。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于2013年1月21日出具(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0852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经当庭比对,公证过程中播放的涉案电影内容与原告合一信息公司提交的涉案电影DVD光盘中的内容一致。2013年8月16日,原告合一信息公司为本案诉讼,向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000元;另为律师代理包括本案在内的七案诉讼,分别支付火车票费2212元、住宿费644元及出租车费53元。被告暴风公司认可原告合一信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所证明事实的内容,但是认为涉案电影并不存储在被告暴风公司的服务器中,而是通过“暴风影音”软件提供的搜索链接而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并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3年8月12日,被告暴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自带的LenovoA765e数字移动电话机连接互联网,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打开数字移动电话机,将其恢复出厂设置;连接到公证处的无线网络;在浏览器中输入www.baidu.com,在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暴风影音”;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第二个搜索结果,进入页面后下载并安装“暴风影音”应用程序,显示“2013-01-18版本2.6.53”;在“暴风影音”应用程序的“暴风搜片”选项中以“源代码”进行搜索后,查看相关搜索结果,并点击“来源:优酷”能够链接到优酷网站并继续播放相对应的涉案电影内容。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3年8月19日出具(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171号公证书及公证U盘。庭审中,被告暴风公司认可该公司未经原告合一信息公司的许可或授权,通过“暴风影音”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在优酷网上的在线播放。上述事实,有涉案电影正版DVD、(2011)京方正内经字第11905号公证书、(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907号公证书、(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906号公证书、《授权书》、(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0852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火车票、住宿发票、出租车票、(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17号公证书及公证U盘、LenovoA765e数字移动电话机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根据涉案电影片尾署名、《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907号公证书的内容,以及(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906号公证书和《授权书》的内容,本院认定原告合一信息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起继受取得涉案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暴风公司在答辩中主张通过运行“暴风影音”视频播放软件的网络搜索链接功能,链接到第三方网站服务器中的涉案电影后,从而在数字移动电话机上实现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并提交(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171号公证书及公证U盘予以证明。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依据(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0852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的内容,在涉案电影的播放页面中,虽然显示“来源:Le”,但是该图文形式的表述不足以证明涉案电影的真实来源;另在涉案电影的点击播放过程中无法看到页面跳转或网络地址显示及变更的情形,播放画面亦无任何来源第三方网站的标识。其次,被告暴风公司提交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171号公证书及公证U盘所显示的“暴风影音”软件版本号,与原告合一信息公司提交的(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0852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显示的“暴风影音”软件版本号不一致,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综上,依据原告合一信息公司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暴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暴风影音”视频播放软件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搜索链接服务,因此认定被告暴风公司实施了利用“暴风影音”视频播放软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电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暴风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合一信息公司对涉案电影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合一信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被告暴风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侵权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暴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告合一信息公司仅向本院提交律师费和公证费的发票以及火车票、住宿费发票和出租车票,未提交相关委托代理协议,且公证书内容并非仅针对涉案电影,而差旅费用为七个案件的支出,故本院对于上述合理诉讼支出亦予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电影《源代码》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合理诉讼费用三千五百元,以上共计五万三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元,由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宋旭东审 判 员  刘 岭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