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执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刘成丁与戚学举、黄成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丁,戚学举,黄成祥,王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沭执字第2970号申请人:刘成丁,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戚学举,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黄成祥,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王银亮,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11)沭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立案标的152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杨 震审判员 杨光阳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