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长田与贾芳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长某,贾某某,侯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710号原告杨某某。原告杨长某(杨某某父亲)。被告贾某某。被告侯某某(贾某某外祖母)。被告贾某某(贾某某舅舅)。杨某某、杨长某与贾某某、侯某某、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智明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杨长某、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杨长某诉称:1、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6万元、购买衣服及两金折款2万元;2、由被告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被告贾某某、侯某某、贾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贾某某自小失去父母,由其外祖母侯某某收养,与其舅父贾某某、外祖母侯某某共同生活。2012年农历腊月初十经媒人杨秉峰等人介绍,于2013年农历正月初二以彩礼10.6万元订婚。彩礼通过媒人分三次给付:2012年农历腊月二十四日给付5000元,收款人为侯某某;订婚当日给付4万元,收款人为贾某某、侯某某;2013年正月二十一日给付6.1万元,收款人为侯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给贾某某购买衣服和金项链、金耳环花去1.5万元。2013年正月二十一日举行完婚仪式同居生活。2013年农历二月十一日杨某某和贾某某在外打工后发生纠纷,贾某某拒绝与杨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娘家不归,杨某某及其家人多次找贾某某及其外祖母、舅父协商调解无果,杨某某、杨长某提起诉讼。侯某某辩称杨某某致伤致残贾某某,要求赔偿,现因贾某某外出找不见人,不退还彩礼,但未提供证据。另查:在劝叫贾某某回家过程中,杨长某给付侯某某4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当事人的陈述;2、身份证复印件3份;3、媒人杨秉峰证明1份。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杨某某与贾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贾某某与侯某某借婚姻收取彩礼的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杨某某、杨长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侯某某、贾某某作为彩礼的实际收受人应予返还;金项链、金耳环属赠与物,因贾某某未到庭,无法查证实际持有人,衣服为生活消费用品,均不作处理。侯某某辩称杨某某致伤致残贾某某,要求赔偿,无证据证实,不退还彩礼的理由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杨某某、杨长某诉请的其他损失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贾某某、侯某某返还杨某某、杨长某彩礼9.54万元;二、驳回杨某某、杨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杨某某、杨长某负担302元,贾某某、侯某某、贾某某负担2718元。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明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单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