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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初字第28号原告: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树勇。委托代理人:应胜南。委托代理人:梅志成。被告: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志龙。委托代理人:郑新安。被告: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行忠。原告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力拓置业有限公司、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765元,减半收取339882.50元,由原告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丹涛代理审判员  陈超明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蒋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