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王松茂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茂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0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松茂,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东莞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茂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松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王松茂向银行按揭购买东莞市厚街镇某某某园*号楼*座****商品房。2007年2月7日,王松茂在房贷尚未完全还清的情况下,将上述商品房以25万元转卖给王某并交付王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王松茂生意失败经济困难,遂生贪念。2009年12月3日,王松茂隐瞒其商品房已经卖给王某的事实,通过中介联系与被害人高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以把上述房屋卖给高为名骗取高首期款85000元。得手后,王松茂潜逃。2013年2月21日,王松茂被长沙铁路公安处邵阳派出所抓获。破案后,上述被骗款项无法缴回。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松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莫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书,补充协议,收据,见证书,发票,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松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松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松茂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松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松茂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该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松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灿钟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占芳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