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执民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海水、徐三妹与施仁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水,徐三妹,施仁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甬执民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水。申请执行人:徐三妹。被执行人:施仁双。关于被告人施仁双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施仁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海水、徐三妹人民币476969.5元。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张海水、徐三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张海水、徐三妹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生活困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向其发放司法救助资金3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 京 波审判员 严 建 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