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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宏言焊管厂与唐山市丰南区中南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宏言焊管厂,唐山市丰南区中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宏言焊管厂法定代表人:郑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秀红,职务:副总经理。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中南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绍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长烁,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翟羽翥,职务:办公室主任。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宏言焊管厂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中南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宏言焊管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宏言焊管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