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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雅伟与金辉、沈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雅伟,金辉,沈贤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蔡雅伟,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傅建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辉,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沈贤法,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雅伟诉被告金辉、沈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雅伟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蔡雅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请撤回对被告金辉、沈贤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雅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蔡雅伟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O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裘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