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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崔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崔某,住望都县。被告任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安丽萍审判员 赵景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