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崔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崔某,住望都县。被告任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安丽萍审判员 赵景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