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某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被执行人廖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某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贺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规定:廖某某应返还罗某某转让费118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40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广西贺州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有押金34343.30元。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4343.30元,己执行完毕,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余款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后再予重新立案执行,本次执行工作完成,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1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世新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代理审判员 黄忠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秋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