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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夏香菊与杨铭景、代莉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香菊,杨铭景,代莉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夏香菊,女,1959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杨铭景,男,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被告:代莉杰,女,1990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夏香菊诉被告杨铭景、代莉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夏香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香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香菊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文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社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