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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梁爱梅与被告邱扬春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爱梅,邱扬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梁爱梅被告邱扬春原告梁爱梅与被告邱扬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辞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勋、人民陪审员黄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燕春担任记录。原告梁爱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扬春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爱梅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5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1982年5月19日生育长女邱汝英,1985年4月26日生育儿子邱汝坤,1987年7月26日生育次女邱汝倩,三个子女均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于1997年7月开始失踪至今已经十六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邱扬春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5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1982年5月19日生育长女邱汝英,1985年4月26日生育儿子邱汝坤,1987年7月26日生育次女邱汝倩,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因被告离家出走多年音讯全无,经原告向钦州市公安局久隆派出所申请,该所于2012年5月24日办理了被告的户口注销手续,至今被告仍无音讯,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户口簿、村委证明、户口注销单、以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多年后毫无音讯,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对妻子及儿女的关心照顾的责任,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爱梅与被告邱扬春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梁爱梅已预交),公告费700元,共计人民币750元,由原告梁爱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辞冬代理审判员  陈 勋人民陪审员  黄 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