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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3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勋与赵亚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赵亚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3935号原告王×,男,2004年2月22日出生,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占杉,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赵亚平,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赵亚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丽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2013年7月5日,原告法定代理人王占杉与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王×归王占杉抚养。位于怀柔区南大街××号的房产归王×所有,离婚后10日内过户于王×”。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将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经原告及法定代理人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现起诉要求确认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号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赵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口头辩称,同意把涉讼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但目前王占杉是原告的监护人,我担心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其监护人王占杉把涉讼房屋出售。经审理查明,王占杉与赵亚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王×(现9岁)、一女王×1(现6岁)。后二人于2013年7月5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1、子女抚养:婚生子王×,现年9岁归王占杉抚养,婚生女王×1,现年6岁归赵亚平抚养。各自费用各自承担。2、财产分割:位于怀柔区南大街××号归王×所有,离婚后10日内过户于王×;若楼房出租所得费用归赵亚平所有。位于怀柔区桥梓镇西茶坞××号民房正房2间归王×1与赵亚平所有;剩余正房与厢房归王×与王占杉所有。现有挖掘机一台归王占杉所有。现有马自达一辆,车牌号京N××归赵亚平所有(自离婚之日一年半内归王占杉使用)。现有现金20万元归赵亚平所有。3、债权债务:现有30万元的债务归王占杉偿还。”2013年7月,王×及其法定代理人持诉称请求及理由来院。另查明,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号房产于2012年10月25日设定抵押,权利人为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利价值15万元。经向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上述抵押贷款未实际发放,如果要对涉讼楼房进行过户,必须要注销抵押登记,要求借款人(王占杉)、抵押人(赵亚平)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占杉、赵亚平在离婚协议已就涉讼楼房过户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离婚协议载明赵亚平应在离婚后10日内将涉讼楼房过户于原告,现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王占杉起诉要求赵亚平按离婚协议内容,协助原告办理涉讼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赵亚平应协助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解除涉讼楼房抵押手续。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赵亚平协助原告王×及法定代理人王占杉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王×名下。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赵亚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丽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