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商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徐益明、南通市百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徐益明,南通市百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商初字第00196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路66号。负责人杜炳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小飞,该公司职员。被告徐益明,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南通市百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百花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兵,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55号天鑫大厦七楼。负责人曹建军,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峰,该公司职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徐益明、南通市百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0月16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陈根代理审判员 何佳伟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书 记 员 姚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