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陆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20-12-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陈某某1等与陈某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李执才;周锦芬;陈日坤;谢某某;周桂芬;周瑞芬;周科荣;周耿荣;陈桂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陆民初字第1350号 原告谢某某,女,191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原告陈某某1,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原告周某某1,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原告周某某2,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原告周某某3,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原告周某某4,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原告周某某5,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被告陈某某2,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所在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三丰路91号。 代表人李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陈某某1、周某某1、周某某2、周某某3、周某某4、周某某5与被告陈某某2、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陈某某1、周某某1、周某某2、周某某3、周某某4、周某某5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免收受理费。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林子均 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兰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