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至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兴民、刘兰芳诉苏荣(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民,刘兰芳,苏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李兴民,男,生于1956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原告刘兰芳,女,生于1960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告苏荣(云),男,生于1975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民、刘兰芳与被告苏荣(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民、刘兰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民、刘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兴民、刘兰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