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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至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兴民、刘兰芳诉苏荣(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民,刘兰芳,苏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李兴民,男,生于1956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原告刘兰芳,女,生于1960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告苏荣(云),男,生于1975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民、刘兰芳与被告苏荣(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民、刘兰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民、刘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兴民、刘兰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