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虞东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虞东民初字第176号原告胡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叶百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