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5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蔡聪梅与陈国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聪梅,陈国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5462号原告蔡聪梅,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生命保险公司漳州支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武,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国扬,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南昌铁路局漳州车务段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立荣,男,195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南昌铁路局漳州车务段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聪梅诉被告陈国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聪梅撤回起诉。本案预交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蔡聪梅负担。审判员 李佐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颖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