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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宋丰聪与巢湖市利民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丰聪,巢湖市利民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胡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429号原告:宋丰聪,男。被告:巢湖市利民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友诚,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胡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丰聪诉被告巢湖市利民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丰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丰聪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丰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丰聪负担。审 判 长  司绍芳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