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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7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郭俊杰与林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杰,林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7442号原告郭俊杰,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林福辉,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杰与被告林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杰撤回对被告林福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伟英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林绍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碧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