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俱诉被告党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俱,党红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王广俱,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徐州市文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红雨,男,1976年7月8日生,汉族,潘塘办事处姜楼村村委会主任。原告王广俱诉被告党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红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广俱诉称,被告党红雨于2011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党红雨不予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党红雨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党红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党红雨于2011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未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党红雨向原告王广俱借款并出具借据,在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原告王广俱向被告党红雨提供借款,被告党红雨应在原告王广俱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告王广俱关于被告党红雨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党红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广俱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党红雨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偿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方平审 判 员 周 刚人民陪审员 兰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