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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胡兆英与刘明兵、杨光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英,刘明兵,杨光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胡兆英,女。被告刘明兵,男。被告杨光波,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发敏。原告胡兆英诉被告刘明兵、杨光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兆英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兆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兆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由原告胡兆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牟立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