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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747号原告林某某,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斌、宋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大吵大闹,被告有固定收入,但从不给原告钱花,孩子的生活和上学费也由原告承担,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4年5月原、被告相识谈婚,1995���4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5年5月28日生一子王某某。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比较牢固。近年来,双方因家庭所述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双方只要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关爱,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改善的,现原告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樊世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