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济南航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航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乳民初字第48号原告济南航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负责人张树武,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贤慧。委托代理人姜志茹,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幸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湘水,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航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航发乳山分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第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发乳山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贤慧、姜志茹及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于湘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航发乳山分公司诉称,2007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维利亚花园C区1#、2#、4#、5#楼及B区地下室工程的土建、水电暖安装工程。2010年5月12日,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原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退场,不再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及管理。被告所施工的维利亚花园B区地下室、电梯基坑、消防水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进行维修均遭拒绝,原告只能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花维修费用206154.35元。此外,上述工程虽经维修,但仍存在诸多质量问题需修复,现要求被告:1、支付原告已支出的维修费用206154.35元;2、支付尚需维修的修复费用(以鉴定报告为准)。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公司辩称,一、被告施工工程并不存在质量缺陷,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案涉案工程并非由被告方整体全部施工完成的。2010年5月12日在工程尚未竣工时,原被告已协议解除合同,被告退场,不再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及管理,因此本案中原告在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方施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前提下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二、原告方应就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本案中,就涉案工程原告方在工程发包之初就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施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原告也应自行承担后果;三、本案工程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原告已擅自使用,应自行承担质量缺陷的责任后果。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驳回。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2日,原告航发乳山分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位于乳山银滩旅游度假区维利亚花园C区1#、2#、4#、5#楼及B区地下室的土建、水电暖安装工程。合同原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11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11月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6天,合同价款暂定68000000元(以最终结算价为准),该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2008年4月23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合格。该合同专用条款第38.3条约定,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期: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其他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约定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总造价的5%。另外,在该质量保修书中双方还约定,若在保修期内,总包人不能及时保质保量地维修或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维修频繁,用户意见较大,发包人可以另行找他人维修,但是维修费用从保修金内扣除。并扣除相应的用户索赔费用。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及用户索赔费用,不足部分由承包方另行支付。通过原告提交的结构设计总说明,维利亚花园B区地下室为常6级人防工程;防水等级为二级;基础类型为:独立基础+条形基础+防水板;顶板、底板及外墙均采用S6抗渗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根据原告提交的维利亚花园C区1#、2#、4#、5#楼工作内容确认单及双方庭审质证,维利亚花园B区地下室顶板及顶板以上混凝土浇注、地下室底板及防水、地下室外墙及防水、电梯基坑底板以下及底板以上混凝土施工、消防水池混凝土施工,以上工程系被告施工。另查,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及山东求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对维利亚花园B区地下室进行了现场勘察,地下室原有及新增渗漏点60处,C区1#、2#、4#、5#楼所有电梯基坑底部均存在明显积水,C区2#楼三单元电梯基坑侧壁底部存在一明显渗水点,消防水池池壁存在多处渗水点,局部渗水点已形成水流且存在蜂窝麻面缺陷。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以上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作出如下分析意见:1、通过现场检测可得地下室外墙管道口处存在明显渗水,主要是管道安装时封堵不严造成渗漏水。2、由该工程施工图可得,该工程地下室外墙已做卷材防水处理。现场检测中发现地下室外墙局部存在渗漏问题,主要是局部防水失效及混凝土构件存在质量缺陷所致。3、由该工程施工图可得,该工程地下室顶板已做卷材防水处理。现场检测中发现,地下室顶板渗漏问题严重,且顶板混凝土构件局部存在裂缝、露筋等质量缺陷。故可得地下室顶板渗漏问题主要是由于防水失效及混凝土构件存在质量缺陷所致。4、由该工程施工图可得,该工程地下室底板均已做卷材防水处理。现场检测中发现,地下室底板局部存在渗漏问题,主要是由于底板后浇带处混凝土不密实或其他部位混凝土构件存在质量缺陷所致。5、通过现场检测可得该工程所有电梯基坑底部均有积水,且电梯基坑局部存在明显渗水点。此外,由该工程施工图可得该工程电梯基坑四周均已做防水处理。故可得该工程电梯基坑渗水主要是由于地下室防水层及混凝土构件局部存在质量缺陷,从而致使电梯基坑积水。6、通过现场检测可得该工程消防水池池壁多处存在渗水现象,已形成水流且混凝土池壁渗水处存在蜂窝麻面质量缺陷。故可得,该工程消防水池渗水主要是由于混凝土池壁局部存在质量缺陷所致。山东求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修复方案,对涉案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的修复费用作出司法鉴定报告书,维利亚花园B区地下室车库修缮工程(包括电梯基坑、消防水池、但不含上部结构拆除维修费)费2019004.88元;室外绿化工程费500022.56元;室外硬化路面及地下室顶板上部构造施工及拆除修复费2467864.36元;垃圾外运费68290.69元,共计5055182.49元。根据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及山东求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统一发票,维利亚花园C区1#、2#、4#、5#楼及B区地下室鉴定费用共300000元。再查,由于被告所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通知被告进行维修,被告拒绝,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共支出维修费206154.35元,要求被告支付。通过原告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其中属于被告施工且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的:张刚领维修维利亚花园B区地下室顶板维修费13979.25元、孙荣栓维利亚花园B区地下室防水机排水工程维修费130000元、威海广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电梯维修费41440元,共计185419.25元。此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结构设计总说明图、工作联系单、照片、工作联系函及回复、工程量签证单、工程款收据、鉴定费收据及被告提交的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2007年10月22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承建了原告开发的维利亚花园B区地下室、电梯基坑、消防水池工程,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所施工工程质量负责。上述工程均系基础工程,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被告应在该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负有维修义务,上述工程经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存在质量缺陷,被告理应进行维修,被告拒绝履行维修义务系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支出的合理维修费用及工程尚需修复的相关费用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现就原告的诉请作如下分析: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支出的维修费用206154.35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可以看出,在被告所施工的维利亚花园B区地下室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原告已书面通知被告履行维修义务,在被告拒绝维修的情况下,原告将该维修工程委托第三人进行检测维修,原告对此所支出的费用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被告应予支付。但通过审查,原告提交的费用单据,有税务机关出具发票的费用为185419.25元,对该笔费用被告应予支付,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本院不予认定。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工程尚需修复的相关费用。首先,维利亚花园B区地下室及电梯基坑、消防水池存在质量缺陷及形成原因,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及山东求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现场勘察,维利亚花园B区地下室顶板、底板、墙壁原有及新增渗漏点达60处,且所有电梯基坑底部均有积水,局部存在明显渗水点,消防水池池壁多处存在渗水现象,已形成水流且混凝土池壁渗水处存在蜂窝麻面,由此可以认定维利亚花园B区地下室及电梯基坑、消防水池存在质量缺陷。对该质量缺陷形成的原因。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已逐项作出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修复方案。其次,该工程系被告所施工。通过原告提交的工作内容确认单及双方庭审质证,维利亚花园B区地下室主体及顶板混凝土浇筑系被告施工,地下室外墙及防水(除东墙预留门封堵)系被告施工,集水井底板以下部分系被告施工,地下室底板及防水系被告施工,电梯基坑底板以下及底板以上混凝土系被告施工,电梯基坑底板以下防水系被告施工,消防水池混凝土浇筑系被告施工。再次,修复上述缺陷工程的修复费用。山东求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所作出的修复方案,对涉案工程的修复费用作出鉴定,B区地下室(车库)修缮工程(包括电梯基坑、消防水池,但不含上部结构拆除维修费)2019004.88元;室外绿化工程费500022.56元;室外硬化路面及地下室顶板上部构造施工及拆除修复费2467864.36元;垃圾外运费68290.69元,共计5055182.49元,扣除该工程已预留的质量保修金1744327.76元,尚差3310854.73元。被告虽对该两份报告均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该工程修复费应否全部由被告承担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结构设计总说明可以看出,维利亚花园B区地下室工程为常6级人防工程,设计说明中明确注明该工程应采用S6抗渗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防水等级为二级。因该工程施工是在2008年,不应适用2009年4月1日实施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而应适用GB50108-2001规范及GB50038-2005关于《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GB50108-200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对地下工程二级防水标准规定,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3.8.3条规定,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由此可以看出,涉案地下室包括电梯基坑、消防水池工程混凝土层不允许漏水,因抗渗混凝土本身应当具有防水功能,即使其上部不附加防水层,混凝土层也完全应当具备防水功能。因该工程混凝土浇筑系由被告施工,故对工程修复费用应由被告全部承担。综上,鉴于原、被告因工程款问题已形成诉讼,且被告在该诉讼前已存在拒绝履行维修义务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工程尚需修复相关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涉案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及涉案工程并非被告整体全部施工完成、原告在发包之初就对部分工程分包及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原告即擅自使用,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抗辩理由同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济南航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已支出的维修费185419.25元;二、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济南航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对存在质量缺陷工程进行维修的修复费用3310854.73元(已扣除该工程质量保修金1744327.76元);上述第一、二项合计3496273.98元限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济南航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多诉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70元,由原告济南航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分公司负担275元,由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495元;本案鉴定费用300000元由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鲁江审 判 员 周炳东助理审判员 王 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玉 来源:百度搜索“”